案例:
小皮看上位於台北市中心的A屋,屋主老黃表示其剛買下A屋半年,因跟小皮談得來,且希望盡快出售A屋回鄉下過退休生活,便以略低於市價的金額將A屋賣給小皮。小皮裝潢A屋前,陸續拜訪大樓鄰居時,竟從鄰居口中得知A屋的第一任屋主在A屋內燒炭自殺,A屋不斷被轉手賣出,老黃是第三手的屋主。小皮認定老黃明知A屋是凶宅,才低價出售並隱瞞他,欲向老黃求償,便找律師諮詢相關事宜。
解析:
一、A屋是否屬於凶宅?
關於凶宅的定義,內政部及法院判決的認定略有不同:
- 內政部:
依內政部於民國97年之函釋,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根據內政部函釋,若在老黃持有A屋期間,A屋內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或是有人在A屋跳樓的情況,A屋就不算凶宅,老黃也沒有向小皮說明A屋第一任屋主在屋內燒炭自殺的義務,小皮沒辦法對老黃追究責任。 - 法院判決:
由於依台灣民情,一般人對於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都有嫌惡、避而遠之的心態,且此類房屋之市價通常比沒有發生事故的房屋價格低,因此目前法院判決多採取較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法官會依「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距今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個案認定,不受內政部函釋拘束。
以本文案例的情況,法院會審酌老黃是否知道A屋第一任屋主在屋內燒炭自殺的事情,若老黃明知卻故意隱瞞,則小皮就能像老黃追究相關責任。
二、小皮可以對老黃主張哪些責任呢?
- 解除契約:根據民法第359條與第365條規定,買方在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賣方,並在6個月內主張解除契約。
- 減少價金:除了直接解約,買方也可以選擇要求賣方減少售價,以彌補凶宅所帶來的價值損失。此權利同樣需在發現後的6個月內主張。
- 損害賠償:如果賣方是故意隱瞞凶宅資訊,買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權時效為15年。此外,賣方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買方可以考慮追訴賣方的刑事責任。
結語:
目前台灣官方並無凶宅查詢系統,只有部分民間網站(例如:台灣凶宅網、J2H凶宅網)可以查詢,或透過結合警政和社會事件的「事故地圖APP」查詢之。建議讀者在購屋前,先確認想要的物件是否出現在上開網站,或是直接向物件周邊的不動產仲介詢問,以避免不小心買到凶宅。若真買到凶宅,不動產案件的協商、談判、蒐證與訴訟過程皆涉及高度專業性及相關實務經驗,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並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即時、安心及專業的協助,確保程序合法且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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