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幫客戶、讀者提供諮詢服務時,經常被問到:「能不能在起訴前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聽說債務人準備要賣房子了怎麼辦?」等問題。以上這些疑問,都跟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有關,保全程序的核心功能,是事前防止債務人於訴訟期間,移轉財產或變更標的物現狀等行為,導致債權人即便贏得官司,最終也無法獲得實質清償或權利滿足的窘境。以下將與讀者說明保全程序的類型及適用狀況。
解析:
一、保全程序之類型及要件:
- 假扣押:
(1) 適用對象: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權利 。
(2) 聲請要件:債權人須證明存在「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客觀情事。例如,若強制執行地在國外,則法律上直接視為有甚難執行之虞【相關細節可參考之前文章:欠錢不還怎麼辦?債權人必知的自救法!(上)】。
- 一般假處分:
(1) 適用對象: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其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變更爭議標的物的現狀,以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2) 聲請要件:債權人須證明請求標的之現狀有變(例如債務人正計畫變賣房子、有移轉資金等跡象),且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危險。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 適用對象:針對「有爭執的法律關係」。
(2) 聲請要件: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才能聲請。例如,在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暫時認可通行權或用水權等。法院在做成裁定前,原則上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二、辦理假處分程序之流程:
- 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
聲請人應向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為請求標的所在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請求假處分的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聲請狀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以利法院審查,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釋明聲請假處分裁定之事由:
聲請人應對其請求及假處分的原因進行「釋明」,也就是提出能讓法院認定聲請人所說的「大致為真」的證據(如文書、照片等)。釋明若有所不足,聲請人可陳明願意提供擔保金,以彌補證據的不足。 - 法院審查後做出裁定:
法官會衡量保全的必要性、債權人的權益與債務人的利益等因素,決定是否准予假處分。若准予之,法院通常會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 - 聲請人提供擔保後聲請假處分之執行:
聲請人拿到法院准予假處分的裁定後,需要先提存擔保金,再於期限內聲請強制執行。
三、假處分之效力與救濟:
- 假處分對債務人的效力:
法院一旦下達假處分裁定,債務人即受其拘束。其效力可能為:
(1) 禁止處分特定財產:如禁止移轉不動產、車輛、股票等。
(2) 命令或禁止特定行為:法院得酌定必要的處分方法,例如選任財產管理人,或命令債務人交出特定物品、停止侵權行為等。
- 債務人的救濟途徑:
債務人若認為假處分裁定不當,可循以下途徑尋求救濟:
(1) 提起抗告:對於法院關於假處分聲請的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
(2) 提供反擔保: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在裁定中記載,或由債務人另行聲請,允許債務人提供一定金額的「反擔保金」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執行。
(3) 促使債權人起訴:若本案訴訟尚未提起,債務人可聲請法院下命,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若債權人逾期未起訴,債務人即可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
(4) 聲請撤銷假處分:若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如債務已清償),或有其他情事變更,債務人可提出事證,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四、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扣押、一般假處分的差別?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針對存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暫時確立一個法律狀態,以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發生重大損害。相較於假扣押和一般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著重於維持現狀,避免損害擴大,且一經執行,債權人的權利在事實上即能獲得滿足,因此也被稱為「滿足之假處分」。
五、不當處分之損害賠償:
假處分裁定若因「自始不當」或因「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等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而被撤銷,債權人應對債務人因執行假處分或提供擔保所受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結語:
民事保全程序為權利人提供了及時的臨時性保護,避免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是維護司法正義、確保判決執行力,進而強化民眾對司法制度信賴的關鍵機制。但保全程序作為一種限制債務人財產處分或特定行為自由的強制措施,也可能對債務人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院在相關要件、證據的審查上相當謹慎、嚴格,建議債權人聲請前、債務人提出救濟前,均應審慎評估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如讀者有相關疑問及需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即時、安心及專業的協助,確保程序合法且順利進行。
延伸閱讀:欠錢不還怎麼辦?債權人必知的自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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