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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遺囑是什麼?
遺囑是指遺囑人為使其生前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只要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用書面載明要把財產分配給誰、如何分配等。
Q. 誰可以立遺囑?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必須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者(例如被監護宣告),才能立遺囑。
Q. 訂立遺囑的法定方式?
1)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 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親筆寫上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如內容有增減、塗改的話,必須親自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及字數,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 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意旨,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 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於遺囑上。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 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遺囑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注意: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前述所定的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的方式者,有自書遺囑的效力(民法第1193條)。
4)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 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若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上述方式立遺囑的話,可以就下列方式擇一為口授遺囑。
方式1:
-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
-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注意:遺囑人不用簽名!
方式2:
-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 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
- 由見證人全體在錄音帶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特殊規定:
- 若遺囑人已沒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從遺囑人可以用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效(民法第1196條)。
- 遺囑人如死亡,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Q.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限制?
依據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能為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年滿20歲即成年)。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繼承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受遺贈人的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結語: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最後意思的表彰,對於其家人、朋友,乃至社會均有影響,是相當重要的文書,自有確保遺囑有效成立的必要,如有預立遺囑的需求,請記得按照上述法定方式擬定遺囑,若有預立遺囑相關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於具體分析後提供您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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