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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紹了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但每種遺囑方式各有優、缺點,怎麼選擇比較有保障?如何讓後代依據遺囑人的意思實現遺囑內容?透過本篇讓你迅速掌握重點!
法定遺囑方式的優劣分析:
方式 優劣 | 優點 | 缺點 |
自書遺囑 | 遺囑人親自書寫即可,不用找見證人或支付額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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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 | 程序嚴謹,且遺囑的真實性不易被推翻,不容易產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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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 | 在遺囑人死亡前不會被公開,隱密性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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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 | 適合無法自行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 | 要找見證人,程序較繁瑣。 |
口授遺囑 | 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遺囑人仍可立遺囑 | 沒有遺囑人簽名,爭議性極高。 |
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實行遺囑內容:
1)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
- 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
- 由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2)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民法第1210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3)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
-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對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
- 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215條)。
結語:
法定遺囑方式各有優、缺點,按照自身需求作出適當的選擇,不僅可確保遺囑有效成立,也能順利將生前最後的意思完整傳遞給親友與社會。若有遺囑相關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於具體分析後提供您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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