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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效嗎?不可不知的法定遺囑方式(下)

by admin

上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紹了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但每種遺囑方式各有優、缺點,怎麼選擇比較有保障?如何讓後代依據遺囑人的意思實現遺囑內容?透過本篇讓你迅速掌握重點!

 

法定遺囑方式的優劣分析:

方式         優劣

優點

缺點

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即可,不用找見證人或支付額外費用。

  • 不適合民法遺囑規定不熟悉,以及重病、不識字等無法自行書寫遺囑的人。
  • 實務上經常爭執遺囑的真實性。

公證遺囑

程序嚴謹,且遺囑的真實性不易被推翻,不容易產生爭議。

  • 要找見證人、公證人,程序較繁瑣。
  • 需支付公證費用。

密封遺囑

在遺囑人死亡前不會被公開,隱密性高。

  • 要找見證人、公證人,程序較繁瑣。
  • 需支付公證費用。
  • 不具備密封遺囑要件,但符合自書遺囑規定者,會有自書遺囑的缺點。

代筆遺囑

適合無法自行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

要找見證人,程序較繁瑣。

口授遺囑

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遺囑人仍可立遺囑

沒有遺囑人簽名,爭議性極高。

 

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實行遺囑內容:

1)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

  • 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
  • 由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2)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民法第1210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3)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

  •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對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
  • 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215條)。

 

結語:

法定遺囑方式各有優、缺點,按照自身需求作出適當的選擇,不僅可確保遺囑有效成立,也能順利將生前最後的意思完整傳遞給親友與社會。若有遺囑相關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於具體分析後提供您最佳解答。

 

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不可不知的法定遺囑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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