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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們說明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及遭遇家庭暴力時建議採取的措施,此篇將向讀者說明什麼是保護令及聲請的步驟與流程。
- 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以聲請方式、有效期間等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 聲請保護令的作用有哪些?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 命遷出住居所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決定動產使用權
-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限通常保護令)
-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限通常保護令)
- 命完成處遇計畫(暫時及緊急保護令限由直轄縣市政府聲請)
- 命負擔律師費用(限通常保護令)
-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 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 命刪除或申請移除已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性影像(限通常保護令)
- 其他必要命令
- 如何聲請保護令?有效期限?能否延長或撤銷?
保護令依其種類,聲請人、有效期限有所不同,相關說明請參下表:
種類 \ 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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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聲請方式 | 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以書面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向管轄法院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生效時點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核發時生效 |
有效期間 | 二年以下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失效日期 | 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
撤銷、變更或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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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核發前之救濟措施 |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 由警察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由警察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
送達相關規定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
- 結語:暴力行為嚴重侵犯人性尊嚴及生命、身體、健康權,任何人都不得對他人施以暴力行為,若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及聲請保護令等相關疑問,建議立即尋求警察、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專業律師協助,或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提供您最即時、安心及專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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